1.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4. 勞動合同為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5.勞動合同為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6.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勞動者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9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可以約定兩次試用期。(×)
10.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11.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12.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很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13.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不必為其支付報酬。(×)
14.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可以暫扣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也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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